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释永悟法师当选会长。
延嵩法师、司家勇居士当选副会长,
延胡法师当选秘书长.
第一章
总
则
第一条
本会定名:东阿县佛教协会(英译名:Donge
Buddhist Association,缩写:D•B•A)
第二条
本会为东阿县佛教徒的爱国和教务非营利性社会组织。
第三条
本会宗旨是:拥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,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,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;弘扬佛教教义,发扬佛教优良传统;加强佛教自身建设,兴办县佛教事业;团结和教育全县佛教徒高举爱国爱教旗帜,坚持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;坚持独立、自主、自办的原则,遵守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文明建设,为祖国统一,世界和平做贡献。
第四条
本会接受东阿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、上级佛教协会的指导和东阿县民政局的监督和依法管理,本会会址设在东阿县内(鱼山梵呗寺暂净觉寺)。
第二章
业务范围
第六条
本会的任务是:
(一)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、政策的规定,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、佛教活动场所、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县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;
(二)深入调查研究,密切联系全县佛教徒,如实反映情况,提出意见和建议,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;
(三)组织和推动全县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律政策学习,引导全县佛教徒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;
(四)指导和支持佛教协会健全组织,加强自身建设,开展会务。兴办符合佛教特点的自养服务事业,支持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;
(五)指导全县佛教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,严肃清规戒律,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,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。
(六)指导和督促居士团体加强团结,精进学修,树立正信正见,护持三宝。引导全县佛教徒在各自的岗位上努力工作,造福社会。
(七)举办县佛教教育事业,培养佛教四众人才,提高佛教整体素质,开展鱼山梵呗佛教文化学术研究,编印流通县佛教书刊,保护县佛教文物古迹。
(八)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、香港、澳门佛教徒的联谊工作,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,维护世界和平。
(九)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章程、决议和相关的教务。
第三章
会员
第七条
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。
第八条
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;
参加本会的活动;
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。
第九条
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执行本会的决议;
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第四章
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条
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佛教代表会议。代表会议的职权是:
(一)审议上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;
(三)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
(四)选举产生本会委员会,选举和罢免委员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第十一条
东阿县佛教协会代表会议,由本会上届常务委员会协商确定代表名额,东阿县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二条
东阿县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,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,并报请主管单位批准同意。
第十三条
本会加强与各市、县(市、区)县佛教协会联系和交流,在县佛教内部事务方面实行指导和监督。县佛教寺庵、县佛教院校和其他合法县佛教组织必须贯彻执行本会的章程、决议和决定。
第十四条
本会委员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,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止,可连选连任。
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贯彻实施本会章程,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任务;
(二)选举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;
(三)增补或罢免常务委员;
(四)筹备召开本会代表大会,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;
(五)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;
(六)礼请名誉会长、名誉委员(聘请法律顾问);
(七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;
第十五条
本会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每二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。
第十六条
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,常务委员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,常务委员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。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:
(一)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和任务;
(二)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;
(三)听取和审议本会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有关文件、报告和规章制度;
(四)委任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;
(五)向委员会提名增补或罢免本会委员;
(六)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;
第十七条
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,每一年开一次,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
第十八条
会长在副会长、秘书长的协助下,主持会务工作。会长会务会议,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组成,根据本会会务情况决定召开,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。
第十九条
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秘书长提名,会长任命。
第二十条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爱国爱教;
(二)信仰坚定,戒行清净,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;
(三)遵纪守法,作风正派,克已奉公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会长必须是僧人;(佛教教规教义)
(六)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。
第二十一条
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,连选可连任。
第二十二条
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,行使法人的职能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三条
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全体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;
(二)检查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;
(三)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四条
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委员会决议;
(二)协调各市县佛教协会及本会下属县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,并交常务委员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与属下专职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二十五条
本会设办公室及属下有关工作部门,负责处理本会会务及公文、财务管理等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
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六条
本会经费来源:
(一)自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利息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;
第二十七条
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。
第二十八条
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,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二十九条
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第三十条
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一条
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
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
本会章程修改,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,提交代表会议审议;
第三十三条
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十五天内送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
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
本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注销,由全体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
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,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
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三十七条
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
附则
第三十八条
本章程经
2006 年
4月
20日东阿县佛教协会第一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
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委员会。 |